广联达: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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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三年一月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广
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达”、“公司”)的委托,就广联达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指南等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正式
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拟实施的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并不对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
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
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广联达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并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查验,并基于广联达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广联
达已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
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
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
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
1
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赖广联达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广联达本次解除限售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广联达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要求,按
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广联达提供的
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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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 7
三、 结论意见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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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本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激励计划(草案)》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管
激励对象 指
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
广联达、公司 指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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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1.1 2021 年 9 月 1 日,广联达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
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袁正刚、刘谦、王爱华、HEPING(何平)作为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
(草案)》、本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独立董事柴敏刚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
集投票权。
1.2 2021 年 9 月 1 日,广联达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
相关的议案。广联达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
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确认公司已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未少于 10
天,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未早于公示期的结束日。
1.3 2021 年 9 月 17 日,广联达召开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
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袁正刚、刘谦、王爱华、HEPING(何平)、
李树剑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广联达股东大会已批准
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1.4 广联达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1 年 9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同意因参与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刘谦、YUNLANGSHENG(云浪生)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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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暂缓授予上
述 2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2 万股,并向 349 名激励对象授予
549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确定的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
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已成就。
1.5 广联达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
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1 年 12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同意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刘谦、YUNLANGSHENG
(云浪生)授予共计 2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1.6 广联达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
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4 人
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59
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7 2022 年 4 月 25 日,广联达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议案》,
鉴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4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59 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1.8 广联达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 330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0.5
840 万股。关联董事袁正刚、王爱华、刘谦、HE PING(何平)作为 2
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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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解除限售发表了独立意见。
1.9 2023 年 1 月 9 日,广联达召开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期
解除限售的议案》,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 2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80 万股。关联董事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解除限售发表了独立意见。
1.10 根据广联达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解除限售属于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二、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2.1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届满
(1)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
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公司确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暂缓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2
年 1 月 7 日,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
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届满。
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暂缓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暂缓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40%。
2.2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广联达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期
解除限售的议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0109 号)及公司的确认,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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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6.5 亿元。
(4)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次
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均为合格。
2.3 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广联达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期
解除限售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 名,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80 万股。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8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接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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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法律
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经办律师:
张宗珍
经办律师:
赵吉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