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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联达: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3-03-25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三年三月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受广联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达”、“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广
联达实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监管指南等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拟实施的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
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
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广联达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并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查验,并基于广联达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广联
达已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
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
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
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
广联达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广联达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广联达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
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报送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
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广联达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
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
                                               目 录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

二、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2

三、 结论意见.........................................................................................3




                                                  1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本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

股票激励计划(草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指
案)                       激励计划(草案)》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管
激励对象             指
                           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

广联达、公司         指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不低于”、“不高于”、“达到”均含本
数。




                                    2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1    2022 年 8 月 19 日,广联达董事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袁正刚、刘谦、HE PING(何平)作
       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
       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柴敏刚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
       征集投票权。

1.2    2022 年 8 月 19 日,广联达董事会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
       于核实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
       计划相关的议案。广联达于 2022 年 9 月 3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确认公司已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未少
       于 10 天,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未早于公示期的结束日。

1.3    2022 年 9 月 8 日,广联达召开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
       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袁正刚、刘谦、HE PING(何平)、李树剑作
       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广联达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激励计
       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1.4    广联达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
       别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2 年 9 月 8 日为授予日,向 417 名激
       励对象授予 775.9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袁正刚、刘谦、HE PIN
       G(何平)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
                                    1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
       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1.5    2023 年 3 月 23 日,广联达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
       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4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10 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
       相关规定。

二、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2.1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4 人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10 万股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2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4 名首次授权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于 2022 年 9 月 8 日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价格为 25.04 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
       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因此,公司对已离职的 4 名激励
       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时,回购价格仍为 25.04 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

                                   2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
          关规定;

       2、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3、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以下无正文,接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华晓军




                                              经办律师:

                                                                张宗珍




                                              经办律师:

                                                                赵吉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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