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达: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3-25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三月
广联达: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
序,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
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
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及 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长或 1/2 以上
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本细则下“以上”含本数,下同)提名,经董事会推
选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任命,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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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署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四条与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
告。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
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相关决
策的落实工作。
第三章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确立公司战略制定程序的基本框架;
(二) 适时评估公司发展状况,组织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执行管控模式;
(三) 研究指导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的制定并提出建议;
(四) 研究指导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制定并提出建议;
(五) 研究指导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的制定并提出建议;
(六) 监督、检查和管控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建议的执行;
(七) 对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和担保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 研究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 研究制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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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 对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一) 对公司购买、出售、置换重大资产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二) 对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三) 统筹推动公司环境、社会、治理(ESG)体系建设, 研究公司 ESG 相
关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推动、指导和监督 ESG 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向董
事会提供咨询建议;
(十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
(十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战略
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其
他资源。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公司董
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
行职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四章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或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
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当召集人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召集人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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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第十五条 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应以电
话、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
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资料呈送每位委员。经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五章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或以电话会议形式或
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必要时,该等中介机构亦可列席会议。相关中介机
构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因聘请中介机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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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会议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
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以书面议案表决的方式召
开。书面议案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
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人数,
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有效决议。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决议和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根据会议表决结果,制作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
集人指派董事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通过并形成的决议事项和内容;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决
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
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
第二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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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七章 董事会对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第三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具体的评估由
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细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监管的需要;
(二)各委员是否具有合法的任职资格、适当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三)各委员是否充分理解并履行其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所称的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总裁、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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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