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12-11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在参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增加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的议案
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账面资金较为充裕,增加
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利益。
2、该事项是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对
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3、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
意见
1、协议的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根本利益,
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关联董事均按规定回避表决。
3、公司现有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司”)的存款风险,
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
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
三、关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1、经审查,未发现中航财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也未发现公司与中
航财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
2、中航财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
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了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3、中航财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中航财
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涂成洲、欧伟明、陈少华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