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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虹股份:现金管理制度(2018年12月)2019-01-03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管理业务,保
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 “现金管理”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
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闲置资金进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类的中短期现金
管理产品投资,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现金管理行为。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现金
管理产品的投资不适用本制度,但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类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从事现金管理产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现金管理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和投资需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现金管理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低
风险、稳健型的产品。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现金管理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现金管理
产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参照《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购买现金管理产
品,须公司财务部统一报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公司财务部
按审批后的结果统一操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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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现金管理产品业务
的审批权限为:投资现金管理产品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20%以下。超过此权限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现金管理
产品业务的各项具体事宜,包括提出现金管理额度建议、现金管理产品的内容审
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现金管理产品计划,筹措现金管理产品
资金,实施现金管理产品计划等。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现金
管理产品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实
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
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九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情况,提出现金管理额度建议,报公司执委
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财务部根据市场行情,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定具体现金管理实施方案,报公司执 委 会 审批。审批
通过后,由财务部负责方案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
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现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现
金管理产品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财务部组织专门的团队具体执行现金管理计划,建立控制风险的过程跟进机
制,定期评估现金管理产品效果,及时调整现金管理策略。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或
判断将出现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公司总会
计师、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
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产品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跟进完成现金管理产品
本金及收益到账,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出具分析报告,对该项目的经济效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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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过程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保密制度: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
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现金管理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现金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
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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