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在参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销售行为,不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也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关联交易的定价符合该商品房的市场销售价格及公司内部员工购买该商 品房的促销政策,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根本利益。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涂成洲、欧伟明、陈少华 二○一九年一月七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