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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虹股份:董事会提案管理规范(2019年2月)2019-02-27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案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
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提案人均有权在董事会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提
出提案。
    第三条 本规范中的提案是指公司日常经营中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执行的事项。


                          第二章 提案来源及提案人
    第四条 提案来源于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及各区域等,经充分论证后,
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分管领导作为提案人向董事长提交,
由董事长确定。
    提案人对提案申请部门提交的提案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主要提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外投资类;
    (二)对外担保类;
    (三)购买、出售资产类;
    (四)利润分配类;
    (五)人事任免类;
    (六)关联交易类;
    (七)其它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提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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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提案申请部门为提案申请、执行及落实部门(特殊情况除外),对提
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提案的可行性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拟提请董事会审议的提案,应事先组织经济、法律分析及论证,充
分酝酿、认真准备;
    (二)按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三重一大要求完成提案事前审核,并完成议案
编制及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
    (三)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严格执行,涉及重大进展及变化的应
第一时间告知资本运营部,并按要求定期向资本运营部反馈提案的进展及完成情
况;
    (四)在提案公告前对提案须进行严格保密。
       第七条 资本运营部为董事会提案管理及合规性审核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
责:
    (一)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编制议案模板及支持性文件清单;
    (二)收集提案申请单位报送的已经公司内部决策审核通过的提案及相关材
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合规性审核完成后,将相关提案统筹报董事长确定,董事长视需要可
以征求其他董事的意见;
    (四)按照法定程序将议案及相关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跟进议案执行完成情况,如议案执行出现偏差,应及时组织研究对策
并向公司执委会与董事会报告;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各项议案完成与执行情况。


                              第四章 提案提交要求
       第八条 提案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提案背景和内容;
    (二)提案目的和意义;
    (三)作价依据和方法;
    (四)交易损益和风险;
    (五)提案可行性和合规性;
    (六)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以及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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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提案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及持续发展的重大影响;
    提案内容要求表述准确、逻辑清晰、要素完备、重点突出、结论明确、形式
规范。
    第九条 与提案一并提交给董事会的相关支持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有):
项目论证(分析)报告、投资测算、法律风险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
告、意向书、合同、内部审核文件等。
    第十条 提案申请部门对提案内容或有增加、变更、取消要求的,应在董事
会通知发出之前至少两日告知资本运营部,并提交增加、变更、取消提案的有关
材料及由分管领导签字的原因说明。
    董事会通知发出之后,原则上不再接受增加、变更、取消提案,如有特殊情
况,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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