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股份: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2022-07-01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天虹数科商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依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
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交
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可兼任董事会秘书,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
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
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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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五)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八) 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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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
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
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
公会等公司重要决策会议;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
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三)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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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有关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或影响力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应积极协助公司合法经营,当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规章时,或者公司作
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对其违法、违规作出明确
提示;
(三)应按照《公司法》等要求,积极协助公司加强公司法人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四)董事会秘书应保守公司秘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参与公司
重大信息对外公布的相关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参加业务相关培训学习,持续提高自身
履职能力;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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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
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
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
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
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辞职或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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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聘前通过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
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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