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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虹股份: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7-01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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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
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
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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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协助
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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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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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
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易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
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
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
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
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
息。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
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
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
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
织工作。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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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
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
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
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并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对投资者的调研,实行预约制度,并由董事会秘书
安排专人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公司与调研的投资者进行现场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人员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现场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
录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要求调研人员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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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人员
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
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的,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
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
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
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
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
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
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
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
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
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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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
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
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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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
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
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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