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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棕榈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6-08-23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6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事项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本次用于委托贷款展期的资金是子公司盛城投资的自有资金,公司已对财务
资助展期对象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棕榈仟坤置业有限公
司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等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对本次委
托贷款展期进行了审慎的分析论证,认为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
司、贵州棕榈仟坤置业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财务资助风险较小,本次委托贷
款的展期对公司的资金状况和日常生产经营状况无不良影响,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中不存在关联董事,故不存在回
避表决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


    独立董事:王曦、吴向能、包志毅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