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棕榈生态 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对外投 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有利于推动公司战略发展及生态 城镇内容端布局,且本次共同投资,本着公平的原则,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公 司与关联方以等价现金形式出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 们认可本次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所构成的关联关系,同意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产 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董事会 中关联董事须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曦、吴向能、包志毅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