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棕榈生态 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 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此次公司通过投资合伙企业的方式设立产业基金,符合公司生态城镇战略发 展方向,进一步完善生态城镇内容端产业布局,且此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 开、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相关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 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王曦、吴向能、包志毅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