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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棕榈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4-20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9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的时间
       2016 年 5 月 1 日。
       (二)变更的原因
       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贯彻落实,财政部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
规定》,该规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执行。
       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适用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发生的相关交易。公司按照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
更。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规定》(财会【2016】22 号)执行,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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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二)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
年 5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 2016 年度调增“税金及附加”本年金额 6,099,016.39
元,调减“管理费用”本年金额 6,099,016.39 元。
    (三)将已确认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
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或
“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 2016 年度调增“其他流动负债”期末余额
178,638,690.99 元,调减“应交税费”期末余额 178,638,690.99 元。
    (四)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
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借方余
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
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 2016 年度调增“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 29,660,997.97
元,调增“应交税费”期末余额 29,660,997.97 元。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无其他重大影响,对当期及前期列
报净损益无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2017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会议以 9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
处理规定》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
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2016 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
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增值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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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
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2016
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规定》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
影响公司损益、资产,也不涉及追溯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因
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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