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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棕榈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12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7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5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16 号富力盈盛广场 B 栋 25 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林彦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29,562,2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4578%。其中,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529,489,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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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45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数 7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共计 1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5,685,0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7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中小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5,612,1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69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7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3%。
    3、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议案一、《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为:同意 529,494,168 股,占 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99.9871%;反对 6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弃权 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5%。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为:同意 529,494,168 股,占 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99.9871%;反对 6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三、《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为:同意 529,505,668 股,占 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99.9893%;反对 5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5%。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四、《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为:同意 529,505,668 股,占 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99.9893%;反对 5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5%。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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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五、《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为:同意 529,508,068 股,占 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99.9898%;反对 5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630,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7%;反对 5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六、《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为:同意 529,494,168 股,占 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99.9871%;反对 6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616,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6%;反对 6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七、《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为:同意 420,974,168 股,占 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99.9838%;反对 6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616,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6%;反对 6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八、《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 年-2019 年)》
    表决结果 为:同意 529,496,568 股,占 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99.9876%;反对 6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弃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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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619,3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8%;反对 6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九、《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 为:同意 529,496,568 股,占 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99.9876%;反对 6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619,3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8%;反对 6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十、《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参股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为:同意 529,496,568 股,占 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99.9876%;反对 6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619,3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8%;反对 6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十一、《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529,496,568 股,占 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99.9876%;反对 6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李洪涛律师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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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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