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2017-07-21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后,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
正常进行,且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王曦、吴向能、包志毅
2017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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