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09-30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棕榈生态
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各方均以货币出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中不存在关联董事,
故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贵安新区棕榈文化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
担保,以保证其项目开发所需资金需求,有利于促进其业务的持续发展,提高其
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且被担保方其他股东以其持股比例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王曦、吴向能、包志毅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