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棕榈生态 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棕榈盛城投资有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以保证 其生态城镇项目开发、运营所需资金需求,有利于促进其业务的持续发展,提高 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符合《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王曦、吴向能、包志毅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