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18年4月)2018-04-20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
为,提升对外投资管理专业水平,建立有效的投资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投资
收益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者为谋求其他利益,将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让渡
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行为,包括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营、合营,股权或
资产收购、兼并、出售、置换,追加、减少、收回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管理,包括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行为的
审查、上报、批准,以及对投资项目经营和投资效果的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审批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总经理在总经理办公会议审
核通过对外投资方案后报董事长决定:
(一)单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 1%,且绝对
金额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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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 1%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报请董
事会审议决定(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尚需报股东大会批准的除外):
(一)单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 3%,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3%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2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2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 但是,对外投资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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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则向证
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后,该对外投资可由董事会决定,不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相关指标的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
据;
(二)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
相关的营业收入;
(四)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一致的,以较
高者为计算标准;
(五)设立或增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期
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计算对外投资金额;
(六)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但已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的对外投资,不再纳入相应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投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审批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
(三)经济效益良好或符合其它投资目的;
(四)有规避风险的预案;
(五)与公司投资能力相适应;
(六)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第三章 对外投资方向及规范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方向是:
(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
(二)拥有技术优势或资源优势的开发项目,如自己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高
新技术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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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上下游项目。
第十一条 公司对下列投资项目进行严格限制:
(一)一般加工、贸易、服务项目;
(二)进入壁垒较低、市场竞争激烈的项目;
(三)不具竞争优势的项目;
(四)其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要按现代企业制度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形式。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对外投资项目一般要处于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对于
其它投资项目,可以采取控股或参股方式。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投资和被投资主体、投资方式、
投资金额及比例、利润分配方式等。投资后必须将投资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
对外投资占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总额 50%以上的,应委派财务管理人员。
第四章 投资管理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
投资管理的决策机构/决策人,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经营班子下设的投
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董事会授权的本公司及公司各级子公司的投资决策事项。总
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六条 相关投资管理归口部门分别负责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初步
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合营项目负责进行
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子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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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投资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
投资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
进行效益评估、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单位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
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负责办理工商登记、法律纠纷、诉讼等
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与投资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提供意见或建议,登记重大投资信息知情
人员,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一条 项目选择。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负责收集筛选项目资源,进行
前期论证、确定初选项目并形成项目建议书后,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向公司
各相关部门或外部机构征求专业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投资立项。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项目建议书及专业审核意见
对项目进行立项审议。批准立项后,进入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三条 项目论证。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形成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提出单位将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
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并形成预评审意见。通过预评审的项目,提交投
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可行性研
究报告进行评审。参加投资决策会议的人员多数认为项目可行,则项目评审通过,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投资决策会议意见,形成评审议案,进入项目
审批和决策过程。
第六章 对外投资审批、决策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将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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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签订合同。项目投资方案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与投资项目提
出单位协商确定投资法律文件,走相关合同签署流程进行文件签署。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八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投资处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处置投资的法律、
法规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和
权限相同。
第三十一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处置工作,认
真审核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流程)、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
料,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对于投资处置应遵循以下
原则:
(一)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按照相应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
于收回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
(二)转让投资时,经双方协商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批相应权限部门审
批;必要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核销投资时,公司应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核销投资进行清算,办理
相应审批手续和注销手续,取得并保存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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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八章 管理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 投资生效后,进行项目公司筹建,公司确定项目经营管理负责
人,投资项目提出单位向项目经营管理负责人交接项目文件和情况。由项目经营
管理负责人对项目管理负责,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管理制度运作。项目主管部
门进行日常综合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审计部对对外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
门对投资效果进行不定期调查和评价。
第九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
变更和终止;
5、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6、遭受重大损失;
7、重大行政处罚;
8、《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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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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