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4-20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棕榈生态
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续聘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18年度对参股公司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意
见如下:
(一)对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境外审计相关
业务从业资格,在以往与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均能按照有关法规政策,按时、独
立完成审计工作,勤勉尽责,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认可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对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 SPV 公司作为已中标项目的实施主体,符合公司
PPP 业务发展的需要,各方均以货币出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认可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三)2018 年度对参股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对参股公司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及浙江新中源建
设有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 36,000 万元的担保,主要为促进上述参股公司的经
营发展,解决其业务发展过程中资金需求问题并降低融资难度及成本,且公司对
上述参股公司担保要求其他股东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我们认为该事项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曦、吴向能、包志毅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