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棕榈生态 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事前 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向关联方河南省豫资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是为 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能够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 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认可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曦、吴向能、包志毅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