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6-29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9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16 号富力盈盛广场 B 栋 25 楼公司会议
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秦建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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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38,988,6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7970%。其中,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338,665,5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77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数 323,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1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共计 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46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13%。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中小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4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9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 323,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17%。
3、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管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向关联方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8,988,6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二:《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8,988,6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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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徐跃律师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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