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2-25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对控股股东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转让应收账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
事前审查,发表以下事前意见:
(一)公司对盛城投资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棕榈盛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
于项目公司业务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认可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浔龙河资产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向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其开发的“浔龙河生态
艺术小镇项目”浔学苑商住小区部分物业资产。
公司独立董事李启明认为:收购后的资产运营效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
司此次对外投资拟收购浔龙河资产事项放弃发表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刘金全、胡志勇、曾燕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该事项符合
公司“一体两翼”的发展战略,收购完成后该部分物业资产将纳入公司资产管理
体系统一管理,此次资产购买将强化公司创新业务中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载体。
收购价格参考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初步评估结果协商确定,充分体现了市场化原
则。我们认可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审议。
(三)公司转让应收账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由于公司因本次应收账款转让事项需与公司关联方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签署《特定资产转让合同》,因此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本次转让应收账款主要以融资为目的,遵循了平等、自愿原则,能够为
公司业务的良性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交易具有必要、合
理性;且本次交易价格参考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经双方协商一致而
确定,充分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
可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刘金全、曾燕、胡志勇、李启明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