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事前审 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向大股东申请借款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能够拓宽公司的 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认可该关 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关联 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刘金全、曾燕、胡志勇、李启明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