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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棕榈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6-28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
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
保护能力。在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
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审计人员业务水平较
高,工作认真负责、勤勉尽职,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客观、公正地反映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认为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有利于保
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
    公司此次对外投资与关联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战略及业务需要,并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各方均以货币出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该事项。

    三、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与关联方芯鑫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审议和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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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实际要求,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对公司未来的成长发展有益。本次交易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我们
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刘金全、曾燕、胡志勇、李启明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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