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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棕榈股份: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7-14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5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7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16 号富力盈盛广场 B 栋 25 楼公司会议
 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秦建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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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34,228,2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9269%。其中,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532,733,2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82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
股份数 1,49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共计 1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49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中小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49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05%。
    3、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管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议案一: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 决结果为:同意 533,890,221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33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5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7.3913%;反对 3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608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二: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 决结果为:同意 338,049,003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
99.5735%;反对 1,44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65%;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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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河南省豫资保障房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
股份数 194,731,418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3.1572%;反对 1,44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42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柴玲律师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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