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1-08-28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棕榈生
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会、
深交所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都属于正常的往来,价格公允,不存
在与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负有担保义务的、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166,898.10万元(均为上市公司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担保),占报告期末公司净
资产的36.49%。
公司的担保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无违规对外担保
情况,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严格遵守《公司
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
在的风险,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
司对外担保决策及内部控制程序得到有效落实。
三、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1 年半年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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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金全、曾燕、胡志勇、李启明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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