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进行债权债务重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棕榈 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进行债权债务重组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与成都仟坤投资有限公司拟进行 3,190 万元债权转让及相互进行 等额抵销事项,可以解决公司部分应收账款的债务问题,有助于减轻公司债务压 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双方进 行等额抵销,符合公平的原则,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刘金全、曾燕、胡志勇、李启明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