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棕榈股份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2022-07-2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
信会师函字[2022]第 ZM027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审计机构,
根据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
监发行字[2002]15 号)(以下简称“15 号文”)、《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
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
程》(以下简称“备忘录 5 号”)等相关规定,本所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过审慎核查后承诺,自本项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
“发审委”)审核通过之日(2022 年 6 月 27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与本次发行
相关的事项进行说明和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预计经营业绩变化情况
2022 年 7 月 14 日,发行人披露了《2022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司 2022 年 1-6
月预计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亏损:27,000 万元–30,000 万元 盈利 1,573.92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亏损:27,000 万元–30,000 万元 盈利 1,328.82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18 元/股–0.20 元/股 盈利:0.01 元/股
营业收入 155,000 万元-170,000 万元 276,896.7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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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扣除后营业收入 155,000 万元-170,000 万元 276,896.77 万元
说明: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会后事项专项核查
1、本所对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C10323 号、信会师报字
[2021]第 ZM10026 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 ZM10056 号)。
2、主承销商和律师出具的相关文件中没有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大
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申报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发行人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及经办人
员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作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
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上市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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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8、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2022 年 6 月
27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证监会“15 号文”、“备忘录 5 号”等相关
规定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
予披露的重大事项。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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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
签字注册会计师: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耀华 张之祥 吴可方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2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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