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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棕榈股份: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2022-08-20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5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
五次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以书面、电话、邮件相结合的形式发出。会议
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 11 人,实际参会董事 11 人,
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由汪耿超董事长主持,经与会董事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
    公司《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公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为促进公司治理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公司决定对总部的管理职能进行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以期更好的提升管理效率,
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调整后公司一级部门有:PPP 管理中心、建设管理中心、工程技术管理中心、
生态科技研究院、投资管理中心、生态城镇业务中心、审计监察中心、财经管理
中心、风控法务部、证券部、综合管理中心、信息管理部。

    调整后的公司一级部门组织架构图详见附件 1。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建立科学、规范、
高效的决策机制,促进董事会授权人员依法行权履职,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公司制定了《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详见附件 2。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详见附件 3。
    修订后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9 日


                                     2
附件 1:公司一级部门组织架构图




                                 3
附件 2: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
                                                                             大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1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
                                                                             第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2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效。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4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3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五)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义务。                                                    务。
    第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第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4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 1 年内仍然有效。               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5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


                                                         5
                                                              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
                                                              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
                                                              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
6                                                             事 4 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立董事 4 名。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发展战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发展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7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士。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专门委员会规则,并报公司董事会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批准。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 (八)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单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以
    3%以上、低于 20%;                                        上、低于 2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以上、低于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20%;                                                     资产的 3%以上、低于 2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以上、低于 2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6
8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以上、低于 20%,且绝
    审计净资产 3%以上、低于 20%;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 3%以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上、低于 20%。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以上、低于 20%,且绝对金额
    (九)。。。。。。                                       超过 100 万元;
    。。。。。。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   净资产 3%以上、低于 2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他职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以
    关于上述第(十)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取得   上、低于 2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意。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   本项中的交易事项,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资
                                                             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
                                                             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对外提供担保。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
    关于上述(十一)项,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
    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的董事同意。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九)。。。。。。
                                                             。。。。。。
                                                             (二十二)同一年度内,公司单笔超过或等于 20 万元的捐赠事项,

                                                             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议后,提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7
                                                               关于上述第(十)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关于上述第(十一)项,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的 2/3 以上的董事同意。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
9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事主持。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二条   有关公司的重大担保、借款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借
     第三十一条 有关公司的重大担保、借款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
                                                               款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借款的用途、担保期
     借款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借款的用途、担
10                                                             限、担保方式、向被担保方的累计担保金额、反担保措施、借款
     保期限、担保方式、借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三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三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11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四)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有效期限等。


                                                          8
                                                                第四十六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第四十五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事过半数通过。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的关联事项,除
12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出席会议的
     审议。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
                                                                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书面表决方式。
13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多方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书面表决方式。
                                                                通话方式或其他网络交流工具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第五十一条   在董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
     第五十条     在董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部分内容存在分歧    见的情况下,可单独就该问题或部分内容的修改进行表决。该修
14   意见的情况下,可单独就该问题或部分内容的修改进行表决。 改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该修改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过的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董事会应对按照表决意见即席修改后的议案再行表决。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应对按照表决意见即席修改后的议案再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    第五十七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
     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     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并承担责任,董事对
15   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9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   明。
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10
附件 3: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
                  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
                  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文件和《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2
                                                                             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
                                                                             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
                  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
            3                                                                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要提交上市
                  后及时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


                                                                        11
    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相      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第十五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
                                                              上董事审议通过。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与该担保事项有利
4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
    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表决,该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以担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5   保对象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孰高为准);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对象提供的担保;
    资产的 3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计总资产的 30%;


                                                         12
    资产的 50%且绝对值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七)。。。                                            ……
    ……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依据公
    第二十二条 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情况,由法定代表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签订。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
6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担保合同。                            策审议通过并受权授权,任何人不得私自代表公司对外签订担保
                                                            合同。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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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    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
    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    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
    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    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
    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    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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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    利益等。
    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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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
         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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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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