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监事会决议公告2022-10-26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6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以书面、电话、邮件相结合的形式发出,会议
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监事 3 人,实际参会监事 3
人。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雷栋主持,经与会监事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监事
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与完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的《监
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需以特别决议表
决通过。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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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 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1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日起未逾三年;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未逾三年;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
(六)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股东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第五条 股东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表决确定; 份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表决确定;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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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监事由公司工会提名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 名监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选举机构选举产生。 情况,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选举股东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
照规定向股东公布监事候选人的简历。
监事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经历,其中应特别说明在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2 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六)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职工监事由公司工会提名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
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
3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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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新增)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4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可以设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
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设职工代表监事一名,占总人数的 1/3,
5 设职工代表监事一名,占总人数的 1/3,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检查监事会
6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
(三)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告工作;
(三)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核意见;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7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提起诉讼。 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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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8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9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集和主持。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会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多方通话方式或其他网络交流工具
10 议召集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 等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
证券部。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 字确认后传真至证券部。对所审议事项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监事,
理由。 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以记名书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以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的表决
书面投票方式表决。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
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
11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
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当履行以下基本原则: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当履行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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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二)监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于以下情 (二)监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当事人属于以下情形
形的,不得参与表决:监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监事个人在关 的,不得参与表决:监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监事个人在关联企
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 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法
12 易;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表决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表决的。
(三)监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并 (三)监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并发
发表意见。必要时应当要求董事会聘请专业机构作出意见。 表意见。必要时应当要求董事会聘请专业机构作出意见;
(四)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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