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10-26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延长对重庆棕豫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担保期限事项
本次公司对重庆棕豫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提供担保,是为了保证其项
目开发、运营所需资金需求,有利于促进其业务的持续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
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且公司要求
被担保对象对公司提供相应的抵押反担保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进
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对重庆棕豫提供 5,099.98 万元担保,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
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暨新增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
公司与中豫城投拟进行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关联交易价
格将根据行业标准和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水平、行业定价收费标准,并结合当地的
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通过招投标或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在审议该议案时,
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公司向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30 亿元反担保额度的
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公司本次信
托贷款融资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反担保事项时,关联董
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信托贷款融资事项向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反担保,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次反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金全、曾燕、胡志勇、李启明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