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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棕榈股份:棕榈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2-04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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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036 号

致: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意见书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3 日 14:30 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风
南路与康宁街交叉口海汇中心 3A-1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汪耿超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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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24,689,0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92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24,391,11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75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9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律意见书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司提供。现
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
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汪耿超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824,545,9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18,634,372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79%。

    汪耿超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张其亚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824,545,9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18,634,373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79%。

    张其亚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侯杰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 824,545,9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18,634,372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79%。

    侯杰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李旭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824,545,9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18,634,373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79%。

    李旭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李婷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824,550,3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18,638,772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14%。

    李婷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王海刚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824,545,9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18,634,373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79%。

    王海刚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选举李松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824,545,9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18,634,379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0%。

    李松玉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选举刘金全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 824,545,9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18,634,376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79%。

    刘金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选举胡志勇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824,545,9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18,634,373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79%。

    胡志勇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选举李启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824,545,9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18,634,372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79%。

    李启明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选举曾燕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824,545,9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18,634,372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79%。

    曾燕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雷栋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824,550,3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

    雷栋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法律意见书



    (2)选举汤亮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824,545,9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6%。

    汤亮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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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王   萌




                                                           柴   玲




                                                         2023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