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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誉衡药业: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4-08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37               证券简称:誉衡药业        公告编号:2020-028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4月7日,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

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获悉公司起诉弓静、樟树市亚新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亚新合伙”)、北京鑫诚瑞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鑫诚瑞捷”)归还收购保证金、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事宜已审理终结。现
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㈠ 本次诉讼当事人

    1、原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樟树市亚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被告:弓静
    4、被告:北京鑫诚瑞捷科技有限公司
    ㈡ 案件介绍
    2017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授权董事长朱吉满先生签订<收购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弓静、亚

新合伙持有的上海瑾呈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瑾呈集团”)70%
股权,并向弓静、亚新合伙支付 2 亿元收购保证金。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12
月 20 日 披 露 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的《关于签订<收购框架
协议>的公告》。

    2018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终止收购上海瑾呈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决定终止收购弓静、

亚新合伙持有的瑾呈集团 70%股权;同日,公司与弓静、亚新合伙签署了《收购
框架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根据《终止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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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静、亚新合伙应在《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将公
司已支付的收购保证金退回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弓静、亚新合伙由于资金安排
等原因,未能按照《终止协议》约定的期限将全额收购保证金退回。截至 2018

年 6 月 6 日,弓静、亚新合伙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退回收购保证金 2,000 万元,
尚有 18,000 万元未退回。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5 月 30 日、2018 年 6 月 7 日披
露于指定媒体的《关于终止收购上海瑾呈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关于终止收购上海瑾呈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后续,经公司与弓静、亚新合伙多次沟通、协商,弓静、亚新合伙向公司出

具了新版《关于退还收购保证金的承诺》,并向公司退还收购保证金 500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4 月 8 日披露于指定媒体的《关于终止收购上海瑾呈信息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弓静、亚新合伙累计退还收购保证金
2,500 万元,尚有 17,500 万元收购保证金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未退还。

    鉴于弓静、亚新合伙未按《关于退还收购保证金的承诺》约定时间退还收购
保证金及资金占用费,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北京市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具体情况及公司诉讼请求详见公司 2019 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于指定媒体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1、亚新合伙、弓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退还给公司收购保证金
175,000,000 元;
    2、亚新合伙、弓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公司支付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至 2019
年 3 月 21 日,以 180,000,000 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8%为标准计算;自 2019 年 3

月 22 日至 2019 年 3 月 28 日,以 179,000,000 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8%为计算标
准;自 2019 年 3 月 29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 175,000,000 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8%为标准计算;);
    3、亚新合伙、弓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公司支付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 175,000,000 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
为标准计算);
    4、亚新合伙、弓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公司律师费 6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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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鑫诚瑞捷对亚新合伙、弓静上述第 1 项至第 4 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鑫诚瑞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亚新合伙、弓静进行追偿;
    6、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项诉讼之外,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法院尚未执行,公司目前尚无法准确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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