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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衡药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1-30  

                                          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
京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
声明如下:
    1、公司应当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
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有效性负责。
    2、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
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
目的使用,不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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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1年11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登记办法、联系人、
注意事项、备查文件以及网络投票工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东绪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
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本人
和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有代表权的股份108,950,658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4.9565%;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38名,代表公司有代表
权的股份28,315,4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882%。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电子邮件传
来的表明截止2021年11月22日下午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
后在册的公司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
均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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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的股东均具有投票资格。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共审议3项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
会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会议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就本次
股东大会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
网络投票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了投票表决。大会工作人员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1、本所律师见证,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需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同意方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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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的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121,226,178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88.3147%
           反对股数(股)                          16,034,000
表决结果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11.6810%
           弃权股数(股)                             5,900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0043%

     2、本所律师见证,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一般决议案,需由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同意方能通过。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的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121,196,178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88.2929%
           反对股数(股)                          16,064,000
表决结果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11.7028%
           弃权股数(股)                             5,900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0043%

     3、本所律师见证,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关
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为一般决议案,需由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同意方能通过。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的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121,191,778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88.2897%
           反对股数(股)                          16,068,400
表决结果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11.7060%
           弃权股数(股)                             5,900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0043%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合法,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公告。


                                       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红艳

                                             经办律师:王龙海

                                                      方洪全

                                   二 O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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