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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誉衡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9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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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
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者咨询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三)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将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四)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
    1、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2、在公司官网公布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电话号码、电子
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3、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站地址和咨询电
话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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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
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和建
议并予以回复。
    5、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五)投资者说明会
    1、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
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
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2、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3、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
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六)来访沟通
    1、公司可以为投资者、传播媒介、其他相关机构等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
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注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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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公司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2、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来访人员需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
预约,公司应当要求来访人员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与其签署承诺
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六条 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
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如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
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要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
    第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传播媒介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传播媒介对公司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公
司在公共传播媒介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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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室,配备专门工作人
员,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不涉及国家秘密
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室、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
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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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认真采用文字、
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
按规定上传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
公布、保管期限等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股东名册的保存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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