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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誉衡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8-29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信
息披露工作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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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
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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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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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公司应遵循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不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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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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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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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 公司控股子公司;
    (九)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
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事件报告及披露程序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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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
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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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具体流程和媒体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流程:
    (一) 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董事
会办公室制订编制计划后下发至相关部门及机构;
    (二)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
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
审阅;
    (三) 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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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七) 董事会秘书按照证券交易所直通披露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四十五条 临时公告披露流程:
    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 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公告;
    (四) 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五) 董事会秘书按照证券交易所直通披露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或其他须披露的事项时,相关子公司负责人应
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
文件,报送文件需经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签字。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属于证券交易所直通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通
过直通披露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章 保密措施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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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
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
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
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
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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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的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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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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