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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星辰: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关于启明星辰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1-26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5 层


邮编:100738 电话:+86 10 5690 7858 传真:+86 10 5811 6228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2016]22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中关村软件园 21 号楼启明星辰大厦公司会议室召
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贵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
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
实的了解,仅就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
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1    本次会议的召集


       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贵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同意召开本次会议。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
       告”)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会议公告已经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贵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公告。


1.2    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
       区东北旺西路 8 号中关村软件园 21 号楼启明星辰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
       会议由齐舰先生主持,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公告
       披露一致。


       经适当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2.1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4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439,812,19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7.110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291,968,17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1.273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7,844,01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5.8362%。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中,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37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167,974,85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7.99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130,83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15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7,844,017 股,占贵公司股份
       总数的 15.8362%。


2.2    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事、监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
       议。


       经适当查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会议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拟审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推举股东代表严立和张
       媛、监事王海莹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和终止并将节余和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807,4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4,4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970,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72%;反对 4,4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会议
       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会议未发生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
       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会议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为      年    月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2 份,副本若干。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黄 晨                                    谢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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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健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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