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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星化工:独立董事关于关联自然人向公司提供借款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9-06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自然人向公司提供借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审慎的立场,我们对关联自然人向公司提供借款的相关事项,发表

意见如下:

   1、刘美芹女士为公司提供 1.5 亿元借款,是为加快公司业务发展、增强公司

运营资金储备,交易内容合法、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借款交易,是为了更好的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有助于公司业务进一步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刘美芹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江山先生的配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其为公司的关联方,此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刘江

山、魏亮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名:




       董尚雯                      史静敏                    陈贤忠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