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自然人向公司提供借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审慎的立场,我们对关联自然人向公司提供借款的相关事项,发表 意见如下: 1、刘美芹女士为公司提供 1.5 亿元借款,是为加快公司业务发展、增强公司 运营资金储备,交易内容合法、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借款交易,是为了更好的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有助于公司业务进一步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刘美芹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江山先生的配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其为公司的关联方,此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刘江 山、魏亮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名: 董尚雯 史静敏 陈贤忠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