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16年12月)2016-12-13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
作,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信誉,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
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
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范围。
第三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主要包括:电话、邮件、传真、信函、来访,以及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事项等,以保证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一种可供选择
的方法向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负责投资者投诉
接收受理、分类处理与汇总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2)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的转办件,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3)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4)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 证券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
填写《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登记表》,详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
等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及时、客观、
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消除投资者误解,保护公司的信誉不受损害。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
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
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负责人;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解决;对影
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九条 凡确认受理的投诉,除当场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
办结,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工作人员对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获悉的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
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 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 30 日内办结的,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证券部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
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
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十二条 证券部应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
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
矛盾纠纷。
第十三条 证券部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等方面存在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
董事会应立即安排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披露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
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
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
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证券部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处理投诉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
应及时将投诉材料、处理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保存时间至少两年。
第十六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众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维稳预案,主
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当地公
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