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 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经审阅候选人履历等材料,我们认为提名刘冰洋先生,刘飞舟先生, 李英女士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 求,具备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情形,具备履行职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程序合法有效。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提名刘冰洋先生,刘飞舟先生,李英女士 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 何继江 胡定核 邱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