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公告2018-05-15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18-041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以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 7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7 人,其中董事刘
冰洋先生、独立董事何继江先生、胡定核先生、邱峻女士通过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魏亮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认真研究讨论,表决通过
如下事项: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充分了解了魏亮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
综合情况。认为魏亮先生拥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实践、行业经验及前瞻性思维,具
备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资质和能力,能够肩负起带领董事会及高管团队实现公司战
略新目标的新使命。未发现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长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
除的情况。
第四届董事会一致同意选举魏亮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
一致。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选举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第四届董事会一致通过聘任如下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刘飞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聘任李英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指定公司董事刘飞舟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尽快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上述人员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简历见附件。
刘飞舟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319-8869535
传真: 0319-8869260
电子邮箱:feizhl@sina.com
联系地址: 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 1 号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由于董事庞雷先生和吕勤燕女士辞职且不在公司继续任职,经与会董事
讨论,第四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委员调整如下:
1、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邱峻女士担任主任委员(召
集人),委员为:独立董事胡定核先生、董事刘冰洋先生。
2、提名委员会:由 4 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胡定核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召集人),委员为董事魏亮先生、董事刘飞舟先生和独立董事邱峻女士。
3、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董事魏亮先生担任主任委员(召集
人),委员为董事刘飞舟先生和独立董事何继江先生。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胡定核先生担任主
任委员(召集人),委员为魏亮先生和独立董事何继江先生。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4 日
附件:简介:
魏亮,男,出生于 1981 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硕
士研究生学历。1999 年参加工作,先后担任邢台开元木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河
北龙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销部部长、总经理助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魏亮先生持有龙星化工股票 480,000 股。魏亮先生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刘江山先生之外甥,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刘飞舟,男,出生于 1978 年 8 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四川大
学物理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参加工作,历任原信息产
业部第十一研究所干部,北京正略钧策管理顾问公司高级总监、合伙人,中德金
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揭阳市第八批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揭阳市青年企
业家协会执行会长。
刘飞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到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李英,女,出生于 1963 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本
科学历。1980 年参加工作,历任邢台钢铁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财务科科长,
邢台钢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科长,邢台钢铁有限公司纪委审计监察部财务
审计科科长,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曾获邢
台市优秀企业总会计师,2011 年度、2013 年度沙河市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李英女士持有龙星化工 117,000 股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