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聘任董事会秘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刘飞舟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三)、刘飞舟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同意聘任 刘飞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签名: 何继江 邱 峻 陈浩生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