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意见2019-02-15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龙星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2018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480,000,000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合计为4,800万元(含
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分配预案体现了公司对股东的回报,使投资者能够分享公司的
经营成果,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承诺,合法、合规。
二、关于2018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8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
查。认为2018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规范运作、严格执
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所作的各项决议,全面完成了年度经营目标,所取得的薪酬
在合理范畴之内,且均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年度公司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审计机构
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资质要求,
具有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承担公司往年财务审计工作
中,能够满足公司要求,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审计机构。
五、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
观的、真实的,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查验,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0,850万元,均为对公司
全资子公司-焦作龙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2018年公司发生的对外担
保均在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均表示同意。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何继江 邱 峻 陈浩生
2019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