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0-04-10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职业字[2020]15112 号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星化工公司”)管理层按照财政
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编制的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龙星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
鉴证。
一、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估其有效性是
龙星化工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龙星化工公司管理层在《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
计师其他签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
了鉴证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
外的鉴证业务》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
是否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工作包括获取对内部控制的了解,评估重大缺陷存在的风险,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
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鉴证工作还包括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
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
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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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续)
天职业字[2020]15112 号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龙星化工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〇年四月八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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