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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星化工: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12-0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 659 号




致: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13:30 在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 1 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五次会议公告》、《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五次会
议公告》以及《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
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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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会议,并做出决议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13:30 在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 1 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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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9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1,271,2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315%,其中:

    1.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1,270,2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313%。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690,8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18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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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提案》及《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提案》,经合并网络投票及
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1. 关于选举魏亮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271,26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690,813票。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选举刘鹏达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270,26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689,813票。

    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选举李英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270,26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689,813票。

    表决结果:通过。



                                    4
4. 关于选举刘飞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270,26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689,813票。

表决结果:通过。

5. 关于选举马宝亮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270,26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689,813票。

表决结果:通过。

6. 关于选举边同乐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270,26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689,813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1. 关于选举程华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270,26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689,813票。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选举周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270,26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689,813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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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选举王涌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270,26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689,813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提案》

    1. 关于选举侯贺钢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270,26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689,813票。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选举霍利军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270,26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689,813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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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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