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龙星化工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4-26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 2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5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6
第六章 附则 .......................................................................................................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或特定对象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上
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验资报告,并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
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
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
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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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情况给
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施募
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设立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存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设立专用账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认为
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有必要在一家以
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
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
账户,但开设的专用账户数不得超过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数。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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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股东大会审
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募集资金项目实施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
按计划进度完成,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
成,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
用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
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
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
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
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
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
说明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靠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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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八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效益,经董事会批准,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公
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 不使用限制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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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的项目应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一致,原则上
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项目的可靠
性分析,确认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
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
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
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
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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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二)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
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重大风险
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报告,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
专项报告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鉴证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鉴证意见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
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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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
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
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
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
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
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应当:
(一) 履行募股说明书列示的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实施等承诺事
项;
(二) 按规定披露诉讼、担保、重大合同、募集资金变更等事项;
(三) 公司不得发生证券上市当年累计 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
诺不符的情形;
(四)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应通知或者咨询保
荐机构,并按协议约定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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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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