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龙星化工:龙星化工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4-26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 2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5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6
第六章   附则 .......................................................................................................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或特定对象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上
         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验资报告,并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
         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
         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
         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情况给
         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施募
         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设立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存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设立专用账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认为
         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有必要在一家以
         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
         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
         账户,但开设的专用账户数不得超过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数。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股东大会审
           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募集资金项目实施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
           按计划进度完成,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
           成,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
           用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
           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
           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
           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
           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
           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
           说明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靠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3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八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效益,经董事会批准,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公
           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 不使用限制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4
             风险投资。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的项目应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一致,原则上
             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项目的可靠
                性分析,确认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
                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
                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
                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
                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5
   (一)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二)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
             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重大风险
             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报告,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
             专项报告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鉴证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鉴证意见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
             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6
             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
             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
             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
             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
             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
             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应当:


   (一)    履行募股说明书列示的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实施等承诺事
             项;
   (二)    按规定披露诉讼、担保、重大合同、募集资金变更等事项;
   (三)    公司不得发生证券上市当年累计 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
             诺不符的情形;
   (四)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应通知或者咨询保
             荐机构,并按协议约定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7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