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龙星化工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2022-11-08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2-075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7日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11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中的任意
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公司第2会议室
4、召集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结合
公司视频会议系统形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通
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参会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务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星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79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为157,233,236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的32.034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为153,115,836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的31.1959%。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11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89%。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7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6,069,4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4236%。
四、 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关于龙星化工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山西龙星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龙星”)
项目推进及资金周转需求,龙星化工2022年度为山西龙星提供不超过8亿元担保
额度用于解决其资金需求,目前该子公司尚未开展主营业务。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4,532,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2825% ; 反对 2,700,500 股 ,占 出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的
1.717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368,9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5.1837%;反对 2,70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4.8163%;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4,283,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1237% ; 反对 1,565,100 股 ,占 出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的
0.9954%;弃权 1,38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8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119,2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7383%;反对 1,56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2.7914%;弃权 1,38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4703%。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4,572,9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3081% ; 反对 1,275,200 股 ,占 出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的
0.8110%;弃权 1,38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8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409,1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5.2553%;反对 1,27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2.2743%;弃权 1,38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470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