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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星化工:龙星化工_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03-30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01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我局”)下发的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 号主要内容

    我局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沙河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与沙河市通泰汽

车运输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2019 年 4 月开始由刘红山实际控制,刘

红山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江山的弟弟;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与上述两家运

输公司发生运输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分别为 2, 641. 76 万元、4, 311. 56 万元、

5, 140. 29 万元。 截至目前,你公司未将上述两家运输公司认定为关联方,相关

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财会

[ 2006 ] 3 号)第二条、第四条及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 ,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 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

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2021) 》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

你公司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

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三十日内提交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

督管理办法 ( 2020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66 号 )第十一条,该监管措施将

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 号主要内容

    我局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沙河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与沙河市通泰汽

车运输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2019 年 4 月开始由刘红山实际控制,刘

红山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江山的弟弟;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与上述两家运输公

司发生运输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分别为 2, 641. 76 万元、4, 311. 56 万元、5, 140.

29 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未将上述两家运输公司认定为关联方,相关关联交易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财会

[ 2006 ] 3 号)第二条、第四条及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 ,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
规定。董事长刘鹏达、总经理魏亮、董事会秘书刘飞舟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第四条规定,未能保证公司及时、准确、

完整的披露上述信息,对任期内公司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们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 11:

00 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北大街 71 号)
接受监管谈话。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证监

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该监管措施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要求采取切

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整改。并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

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以及广大

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公司 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