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及定期报告更正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 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 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及定期报 告更正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涌 李馨子 阎丽明 202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