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参股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函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浙江 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即将审议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参股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提前审阅,并了解了相关情况。 该项议案审议的相关事项已构成关联交易。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认为该议案所 涉及的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李怀奇、高闯、梁飞媛 2018 年 10 月 26 日